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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和挂车在事故中可分别要求赔偿营运损失吗

2022-08-08
2022年08月08日 | 发布者:李燃 | 点击:41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  张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严某驾驶的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付该事故全部责任,严某不负责任。严某驾驶的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中牵引车

【案情经过】

  张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严某驾驶的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付该事故全部责任,严某不负责任。严某驾驶的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中牵引车属于达发公司,挂车属于驰丰公司。现牵引车所属达发公司要求运营损失为10000元,但挂车所属驰丰公司已在另案起诉要求运营损失并获得赔偿。












【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中,达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牵引车和挂车属不同公司,属于不同的两个民事主体,所造成的损失也属不同公司。牵引车和挂车都投有机动车保险,造成他人损失时,牵引车和挂车都应按照责任分别进行赔偿,同理造成损失也应该分别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车辆系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与挂车在事故发生时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两者相连接才能运行,经营亦是作为一个整体,而挂车已在另案中主张营运损失并得到支持,应视为一个整体的营运损失,牵引车再单独另行主张营运损失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因此受损营运车辆可以要求对停运损失要求赔偿。但牵引车和挂车作为一个运营主体,只有相互合作才能产生运营利润,所产生的运营利润也仅仅该牵引车和挂车共同产生的经营活动,不存在两份停运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牵引车所属达发公司要求张某赔偿车辆运营损失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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