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捆绑装修”与《委托软装合同》的价值偏离是否为衡量合同显失公平的要件事实。
1.本案裁判的法律依据。“捆绑装修”销售模式通常是指开发商以毛坯商品房交付方式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销售备案,而在一手房地产销售时,与购房者订立毛坯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要求购房者与其他民事主体订立委托装修合同(或其他类似合同)。该交易模式通过双合同将外部法律关系进行拆分,通过双重交易拆分房价,绕开政府备案价格限制,达到以市场价格销售精装修商品房的目的。处理此类纠纷时,不能将两份合同割裂看待,而应结合两份合同的订立过程、订立内容、履行过程以揭示交易双方交易时真实意思表示,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对委托装修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作出具体判断。
2.意思表示瑕疵是合同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主要是指意思表示瑕疵,字面含义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本案中,委托装修合同是否为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结合具体销售签约情形综合判断。其一,双方交易地位平等。舒某某并未举证证明没有购房经验,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对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己方轻率无经验等劣势而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其二,舒某某具有完全自主选择权。舒某某有足够的时间考察案涉房屋及其装修价格是否符合自己的心理预期,是否严重背离市场价格。其三,舒某某具有充分知情权,其未举证证明锦辰鑫公司等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隐瞒了案涉房屋的重大瑕疵。故本案不满足合同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
3.价值不均衡是合同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的价值不均衡。该价值不均衡主要体现在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不一致,意味着交易价格未能真实反映交易标的物的价值。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不一致是经济交往中的常态,即同样标的物,因当事人不同、交易需求不同以及受交易时间、交易地点等因素影响,合同价格可能不尽相同。在进行价值衡量时,应注意两点:其一,合同履行结果不是认定诉争合同是否显失公平的关键,显失公平的判断节点是合同成立之时,不能根据合同履行结果来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其二,双合同交易外观下实际上是包含房屋价值与装修价值在内的一次性交易,整体考量则不必然显著背离正常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