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刑事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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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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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案件是如何实现缓刑判决的

发布者:广东道刑事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12231人看过

引言

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后,一场轰轰烈烈的专项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展开。在强调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的情形下,如何牢牢把握住“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精神,争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结果,是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都要加以认真研究、应用的课题。笔者以承办的一起涉恶案件为例加以说明。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2日,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到黄某某来访咨询,黄某某陈述案情如下:

2014年8月黄某某被魏某诓骗,跟随魏某及同行人员邱某至A市将被害人李某、吴某(均为外国籍女子)带至B市某县城乡镇上,2014年9月2日至9月中旬期间,黄某某被迫同魏某、刘某、巫某、徐某等人将李某、吴某拘禁在乡镇某处出租屋内,并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强迫李某、吴某多次到当地按摩城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其间黄某某曾接送李某、吴某卖淫一次,并在出租屋内负责看管前述两被害人,后黄某某因不愿同流合污,几番抗争,终于被魏某等人释放。黄某逃离后回乡务农,后于2018年初发现自己因涉嫌强迫卖淫罪已被列入通缉名单,黄某某感到十分惊恐,深怕自己被严惩,故找到律师咨询。据了解,魏某等人强迫卖淫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两被害人被解救为止。涉案人员除魏某外,其余同案人员均先后被抓获归案,情节比黄某还轻的徐某所受处罚最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办案经过及结果

办案律师认真听取了委托人黄某某的陈述,认为黄某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有关强迫卖淫罪的规定,构成了强迫卖淫罪,但属从犯,要想从轻处理,争取缓刑,最有效的就是自首,虽然自首也未必能保证其被判缓刑。因此,律师建议黄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检机关调查,争取法院宽大处理。黄某认可了律师对本案的分析,在和律师就本案辩护策略沟通达成共识后,于2018年3月23日到公安机关自首。黄某自首后,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律师均与黄某某及办案人员作了专业、及时、有效的沟通。在不到四个半月的时间里走完了整个诉讼流程。法院于2018年8月7日宣判,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期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已经生效,委托人对此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律师体会

这起案件被公安部列为扫黑除恶专项涉恶案件,黄某某参与作案却只受到两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处罚,而且还被宣判缓刑,相比较同案犯刘某、邱某、巫某等人的处罚结果(其中最少的刑期为四年六个月),以及同类型案件的一般判决结果,本案的辩护相当成功。本案的成功辩护,有赖于以下几点:

一、专业辩护律师的专业、及时、有效的辩护

具体表现在:

1) 鉴于黄某某是被通缉的在逃人员,律师在接待咨询时,安排了两名专业的刑辩律师在场,全程录音录像,并做了详尽的咨询笔录,确保咨询的合法性。

2) 在听取黄某某的陈述后,判断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为其全面分析了各种可能性,打消了他的恐惧和侥幸心理,建议其主动投案自首,取得了黄某某对律师的信赖,使其认可了律师的建议,并就辩护方案和策略达成共识,促使黄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确保了咨询的专业性。

3) 在黄某某决定自首后,考虑到各种突发状况,律师为确保自首的顺利进行,建议黄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由其朋友驾车送其去自首,并在出发同时让黄某某致电办案机关,告知将前去自首事宜,最终促成黄某某顺利自首。

4) 在各个办案阶段,律师均向办案人员提出参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申请。理由是办案机关所在地虽然不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城市,但《刑事诉讼法》修改稿已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其中,该制度必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5) 在各个办案阶段,均提醒办案机关和人员注意全面、准确理解《通知》精神,特别是关于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精神。

6) 在各个关键时间节点,律师均及时提供服务,与黄某某、办案人员进行有效沟通。比如,在黄某某自首后被刑拘的第二天,律师即驱车几百公里去会见黄某某,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稳定其情绪和心理。比如,在黄某某被逮捕后,被移送审查起诉后,被提起公诉后,均第一时间与其见面,沟通并为其分析判断当前情况。

二、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充分信赖和默契的配合

一般刑事案件的委托,都是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朋友出面,律师第一次见到当事人一般都是在看守所,通过短暂的会见,最终确定委托关系,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不太容易形成对律师的信赖感,进而默契地配合律师辩护。因此,可能需要多次会见,才能建立信任。

本案,黄某某在被羁押前即通过朋友介绍,前来咨询律师,当即被律师的经验、睿智、专业能力、人格魅力所征服,从而对律师产生了极大的信赖感,在此后的辩护过程中与律师一直保持良好的沟通,配合律师辩护,成为律师最好的助手。比如,黄某某与魏某等人一同驾车去某市接被害人到案发地这一事实,因其他同案人均说同一种方言,而黄某某并不会说,也不会听,而在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也不断以该方言试探黄某某,以判断黄某某是否真的不会听,不会说该方言。因有律师对此问题的提醒,黄某某没有受到办案人员突然用该方言讯问的误导,证明自己确实完全不会听、不会说该方言,最终法院认定黄某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到某市接被害人到案发地的事实。又比如,黄某某受魏某暴力胁迫一事,黄某某也是坚持是事实,最终法院虽然没有认定其是胁从犯,但却据此认定其主观恶性小。

三、公检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办案人员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法治精神

一个案件的成功辩护,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辩护律师所做的一切,无非都是说服这些裁判者,接受己方意见,但最终接不接受,除了意见本身外,更依赖于裁判者自身的认知。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公检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律师与各办案人员均当面交流了辩护意见,许多意见也被各办案机关采纳,充分体现了办案人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法治精神,在此,为他们点赞。

总而言之,本案中,辩护律师的一切辩护工作,均紧紧围绕黄某某是“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这一定位来开展,最终促成司法机关对此定位予以确认,据此从轻、减轻处罚,再加上自首,主观恶性小,自愿交纳罚金等情节的认定,最终获得了判缓的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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