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杨女士在上海从事房地产行业。2004年10月7日,她来到重庆参加了我市一知名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两天后,杨和其他43名游客登上了市汽车运输集团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汽运一公司)的旅游大客车。次日,旅游车行至四川省平武县境内,因车速过快,翻下22米的崖坎并坠入涪江,死亡21人,伤21人、失踪3人。当地交警认定该车驾驶员负事故全责。
在这场车祸中,杨女士所受伤为十级伤残。因进行治疗和伤残鉴定等原因,杨在去年将汽运一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4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照上海的标准计算,为3.7万余元。
法庭上,汽运一公司认为,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重庆的标准计算,该笔费用为2万余元。
法院认为,杨女士已经举证证明了自己是上海籍城镇居民,并证明了上海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重庆,残疾赔偿金标准就可以按照上海标准赔偿。为此,法院判决汽运一公司总共应赔偿杨全部费用7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3.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