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用人单位(甲方):
劳动者(乙方):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如下:
一、甲方聘用乙方为非全日制内勤人员,工作时间为每天四个小时,具体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30-12:30上班。其他时间及法定节假日不属于甲方用工时间,由乙方自主支配。
二、本用工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1、负责甲方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30-12:30的日常行政值班工作,因事不能按期在岗工作的,须向甲方负责人请假,若无故缺勤的,每缺勤一次扣薪金50元,累计缺勤超过15次的,甲方有权解除用工合同。
2、负责保管甲方的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乙方为甲方办理律师收案收费业余需要使用印章的权限范围是:公章用于办理收案手续,财务章用于办理收费结算手续和法定的财税手续,发票专用章用于开具发票。凡需要超出上述权限范围使用印章的,必须先征得甲方负责人的同意,否则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用工合同。
3、负责甲方的出纳工作。收入的现金要于当天存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做好甲方的现金收支记录;整理好甲方的收支凭证配合会计做帐;结算律师的业务创收提成;及时做好甲方的纳税工作;按时出具甲方月收支报表和年度收支报告。
4、负责办理甲方的收案收费事务,负责进行收案登记,办理委托手续,收取代理费或辩护费以及差旅费。
5、负责办理甲方和甲方律师的年审注册事务,办理甲方的税务、收费的管理事务和年审手续。
6、负责甲方的内务整理和清洁卫生,每周应做办公室清洁卫生一次以上。
四、乙方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约定。
1、甲方按月发给乙方劳动报酬人民币捌佰元,于每月底甲方律师提成时结清。
2、关于社会保险,乙方之前是以个人名义购买社会保险,在做甲方非全日制内勤期间,乙方仍自愿以个人名义购买社会保险,甲方同意为乙方承担其继续以个人名义购买的相同档次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乙方应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内务人员纪律规定,遵守本所章程,尽职尽责做好内勤工作。乙方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解除用工合同。
五、甲乙双方若需提前解除用工合同,须提前三个月征求对方的意见,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本用工合同期限届满后若需要继续聘用,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用工合同。
六、本用工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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