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合同是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合同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即合法有效。那么要判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就需要确定该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确实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型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属无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据此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建议】
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此无效,但是对于买方来说,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当仔细核查房屋的权属情况,尤其是应该要求出卖人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并仔细核查。避免可能出现无法办理过户,不能办理抵押等情形。
对于卖方来说,房屋买卖双方就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该合同不会因标的房屋为无证房屋而无效,但因为不能取得房产证导致买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办理贷款手续、过户等手续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