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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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陕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基数

发布者:曾文珍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8日|分类:医疗纠纷 |4055人看过

 员工发生工伤,一般赔偿项目多,标准多样,这样就会导致很多员工甚至是公司的负责人不知道赔偿项目及标准,尤其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赔偿的标准。现在就通过案例看看法院的判决标准。

判决结果: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西安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与叶某波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月21日解除。二、西安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叶某波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36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68.4元。三、驳回西安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不需支付叶某波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分析:从以上判决结果可以看出,陕西省员工发生工伤请求赔偿其中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数额是一样的,说明其标准也是一样的。

其赔偿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上述案例中,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5年1月21日,因此赔偿的基数就是2014年西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中,员工工伤伤残为九级,2014年度西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0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赔偿支付标准分别为:九级是九个月工资,因此就有了上述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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