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但是现在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当婚姻遇到各种各样不可调和的矛盾,感情已经破裂到住在一块就是你死我活的地步时,那离婚就是最明智的选择。因此,常有人咨询双方都愿意离婚(协议离婚而不是诉讼离婚),手续怎么办的问题。
一、在哪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那就是在男女双方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二、符合什么条件才会登记离婚呢?
1、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7、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三、需要携带什么资料呢?
1、户口簿(户藉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临时身份证);
2、《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双方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双方当事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照片二张,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四、具体办理流程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