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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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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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可否解雇

发布者:曾文珍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472人看过

 

HR咨询:我公司入职2个月的财务,近期不断请病假,这段时间也一直在催我提前转正(现在还没转正),今天告知我她怀孕了,需要保胎请假一个月,当时我回公司时她已经走了,后公司与她电话协商,协商未果至今已经三天未来公司上班,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一个月累计旷工2天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现在这种情况,公司能直接开除吗?

律师分析:怀孕女职工是否一概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因此这里没有规定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

那第39条的规定是什么呢?它就是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正确解雇怀孕女职工的姿势:

1.用人单位依程序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为法律所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企业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为法律所直接确认,就得经过民主程序。

2.用人单位履行了管理制度的公示告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就是得有员工的签字确认。

本案中,公司规定一个月内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即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其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

最后一点:这种情况是千万不能解除的,如果不怕赔偿,那就无所谓了!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是“怀孕、产假、哺乳”;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得注意解除的理由与方式,注意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也得注意不要轻易碰触底线,毕竟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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