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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等公司决议的无效

发布者:刘慧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5日|分类:公司法 |771人看过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决议的效力瑕疵共分为三种情形即公司决议的不成立可撤销和无效《公司法》规定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了不成立的情形这三种情形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本文讲述的是公司决议无效的情形。

1.主张公司决议无效的理由

公司决议无效是指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无效因此原告不能以其他理由主张决议无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公司决议无效的诉讼主体

股东、董事、监事可以提起请求法院确认公司决议无效的诉讼提起该诉时,应以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列为第三人涉案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董事会决议的董事等应列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3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3.时效的规定

公司决议无效提起的诉讼不受起诉时限的限制。

4.向哪个法院起诉

公司决议无效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2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确定管辖。《民诉法》第26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与公司决议撤销,不成立的相同与不同

相同之处:管辖法院都是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时公司为被告;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为第三人

不同之处原告的范围不同,时效不同,法定情形不同。

类型

原告资格

时效

法定理由

无效

股东;董事;监事

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撤销

 

股东

60日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成立

 

股东;董事;监事。

会议没有召开;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符合规定;表决结果未达比例;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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