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共有股权的处分与分割

发布者:刘慧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4日|分类:公司法 |850人看过

    

夫妻共有股权,不仅涉及公司法的问题,同时涉及婚姻问题如果在公司设立时没有一个智慧的规划,有时会显得错综复杂,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有:

一、什么情况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为夫妻共有

登记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有

一般来说,在结婚日期之后登记的股权,依据相关规定,即便股权仅登记在一人名下,并不等于该股权就是一方所有,除非在公司设立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约定。无约定无论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工商登记中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都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认缴制下,虽然股权登记是在结婚登记日前,但是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婚后实缴的,且又无证据证明实缴部分源于婚前财产(或婚前财产的转化),则该股权会被推定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婚后取得的股权是婚前财产的转化,如系由婚前所持股权置换而来等则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二、登记一方是否有权单独转让夫妻共有股权 

东权利的行使关系到公司及其他股东员工债权人利益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登记一方未经另外一方同意将其名下的夫妻共有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效力但是实践中多数观点是股权登记一方单独对外出售不构成无权处分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受《公司法》调整。股权特殊的财产权,有财产权益,有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人格、身份权等内容每个自然人股东都应是独立的主体股权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依公司法按其持股比例来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另外,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股权转让的主体也是股东个人,并不是家庭。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本质是关于财产取得与分割而不是财产权利行使没有人能够保证婚姻的稳定公司的运行和治理不应到某个自然人股东的夫妻内部约定、婚姻效力等确定性的因素影响。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股东个人有权不经配偶同意转让其所持股份如果转让股权的行为侵犯了非登记一方的财产权益,可提侵权之诉要求赔偿损失而不应否定转让行为的效力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登记一方单独对外出售构成无权处分,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观点是将股权认定为普通的共有物,共有人的利益优先于交易的稳定性

   三、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离婚股权分割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该条体现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离婚时非登记股东一方,并不能与登记股东一样直接行使公司股权而是要遵守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毕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不应扩张到股东的配偶,公司设立不需要对股东是否有配偶以及配偶是否有等发表看法。

 

  本文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上海刘慧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