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8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收缴赌博机及赌资。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黄亚男,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以来,被告人田某购得大量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陆续摆放在超市、便利店内,提供给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同时与老板约定五五分成或每月固定费用。至案发,被告人田某等人非法获利81.9万余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等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黄亚男辩护提出:被告人邱某不是赌博机的所有者与发起人,系从犯;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没有主动追求赌博机的经营利益,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退出赃款;家庭经济困难。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田某购得大量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陆续摆放在多个超市、便利店内,提供给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同时与老板约定五五分成或每月固定费用。至案发,被告人田某等人共非法获利81.9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前科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相关物流托运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邱某等的供述与辩解、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效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针对各辩护人提出的获利金额有异议的辩护意见,经查,获利金额有各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各证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能相互印证,故对于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摆放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邱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邱某系从犯,被告人邱某、与被告人田某等人达成摆放赌博机的一致意见,且获利五五分成,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均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退出全部或部分赃款,均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黄亚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