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的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需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其原因在于,债务的履行涉及履行能力问题,如果允许债务人随意转让债务,势必会造成债权难以实现的问题,而且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有必要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的同意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进行。如果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他已经将第三人作为其债务人并请求其履行,可以推定债权人已经同意债务的转让。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作出债务转让的通知以后,一直不作答复,且不能根据客观的情况推定其已经同意,则债务人可向债权人设定一个合理期限,要求其在此期限内作出答复。这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稳定交易秩序。
至于默示的形式能否作为债权人同意的形式,则存有争议。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由此可见,默示的形式原则上不能作为债权人同意的形式,其主要理由仍然在于债务转移对债权人债权实现影响甚巨,有必要以债权人明示同意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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