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可以先进行预售,也就是说我们比较常见的期房的行为,先进行预售,然后收取相应的定金之后能够进行相应的建造,达到一定的竣工条件之后进行交房工作。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何办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4、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哪些材料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原件)。
2、预售申请报告:写明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基本情况(申领预售房屋的地址、小区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幢数、面积、预售房门牌编号、工程进度、申请预售理由等)。
3、商品房预售申请表。
4、预售方案:(包括开发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销售价格情况;销售方式;销售制度和公司承诺等内容)。
5、销售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3人以上)和商品房上市销售申请暨承诺书、价格申报表。
6、网上房地产合同入网资质申请收件收据(原件)、商品房预售情况表。
7、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8、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房地产权证(全套复印件)。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全套复印件)(非商品住宅需提供商品房建设计划批文)。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全套复印件)。
11、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和工程进度计划。
12、水、电、煤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水、电、煤(燃)气、消防、民防、排污、环保、通讯(信)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项目已纳入《住宅建设施工计划》的证明和《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专用收据》,7层以下项目还须提交已纳入《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项目表》的证明。
13、《编订门弄号牌通知单》及地名使用批准书。
14、与本市注册银行签订的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协议和监管证明(附帐号)。
15、具备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和《工程进度现场签证报告》。
16、预售房屋小区总平面图(经规划部门盖章认可)和分层平面图以及门牌号与施工号相对应的小区平面图。
17、分期预售的商品房项目须提供已核发的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18、物业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中标证明、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及业委会用房配置资料、区房地部门开具的物业管理《工作联系单》、《确认单》。
19、内销商品房价格构成表。
20、外资企业还须提交外经委的《企业批准证书》。
21、动迁房项目须提供:专项报告、有关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项目立项批件、房地部门有关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