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的房屋经常因为无证或证件不齐全,在拆迁中面临拆迁人无偿或强制拆除违章的威胁,尤其在农村许多建造十几二十年的房屋,基本上都存在证件不齐全的情况,(律师亲历,拆迁委托人建于上世纪四十年代的祖屋拆迁,遭遇违章要被无偿拆除的威胁)。这一类房屋,都可以简单的认定为违章而被无偿拆除吗?
因为历史原因及各地发展的不平衡,许多农村甚至城市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明房屋合法的证据,在没有征地拆迁大潮之前,房屋的所有人没有这些证明不影响居住等权能,也没有人质疑房屋的合法性。拆迁大潮来袭,为了应对拆迁中的无证、无手续房屋,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另外,《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权,确立了只有违反了建筑时的法律,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我国的规划部门1974年才有,90年代才逐渐完善,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根本不需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的批单就可以。所以,几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而不能简单地以现在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故宫、人民大会堂、甚至历史遗留下的古建筑,都不可能有规划审批,也没有房屋产权证,但是显然不能把它们认定为违章建筑。
所以,无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不完全等于可以无偿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