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开发商擅自处置小区内的公用设施业主们怎么办

2017年04月26日 | 发布者:张闽 | 点击:105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某房地产开发商想在某小区建一综合楼,用于商业用途。但是土地测量后面积不足,为了确保新楼盘的顺利开发,该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出示任何文件和告知的情况下。声称小区使用了两年的保安室是违章建筑,予以拆除。没有保安室以后,仅靠保安流

某房地产开发商想在某小区建一综合楼,用于商业用途。但是土地测量后面积不足,为了确保新楼盘的顺利开发,该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出示任何文件和告知的情况下。声称小区使用了两年的保安室是违章建筑,予以拆除。没有保安室以后,仅靠保安流动巡逻,小区的治安得不到保障,业主们应该怎么办?

业主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恢复公用没施;如果协商不成,业主可以诉之于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应维护所开发楼盘的安全、稳定,不得侵占小区公用面积以及侵犯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置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开发商所拆除的缲安室不是违章建筑,是业主的公用设施,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可以对其进行处分。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律师说法:业主要想考察开发商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应该明确被开发商拆除的建筑是否是开发商口中所称的违章建筑,如果是违章建筑就可以拆除,如果不是违章建筑就不能拆除。业主对小区内的公有设施、公用部分有所有权,开发商也好,物业公司也好,都不能任意拆除。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张闽律师 入驻9 近期帮助过:817 积分:287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张闽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张闽律师电话(18745082306)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74508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