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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2017年05月15日 | 发布者:张闽 | 点击:58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原审当事人未能及时参与庭审,判决对当事人极为不利,原判决认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全额偿还债务,但实际上该笔借款已经部分清偿,且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经过了,应当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原判决不但要...

律师观点分析

    原审当事人未能及时参与庭审,判决对当事人极为不利,原判决认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全额偿还债务,但实际上该笔借款已经部分清偿,且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经过了,应当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原判决不但要求全额偿还借款,还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其中我当事人未能及时出庭也负有责任,但判决应当依据事实基础,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10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张立志,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闽,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某某,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一审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福庆纸业有限公司及大庆福庆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志,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闽,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吕某某,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

委托代理人张立志,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闽,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及李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香民五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修 辉

审 判 员  苑淑玲

代理审判员  孙广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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