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2】407 ■菏泽市牡丹区法院:未成年人入室盗窃,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刑事处罚,被损害方财产应如何挽回? 某日凌晨,年仅12岁的小明、小强(均为化名)到原告张某所开的超市内盗窃香烟、名酒和零食一宗并有少许现金,价值约3万元。后张某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后锁定盗窃人员为小明、小强,两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因两人均为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法对两人做不立案处理,但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经调查发现,小明、小强父母均离异,平时监护人也对他们疏于管教。法官向小明、小强的监护人耐心细致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完毕。调解过后,法官对小明、小强和他们的监护人也进行了法治教育,监护人当庭表示今后会对孩子严加管教,并加强对孩子的陪伴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