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认为,原告委托其母亲向蒋某转款60万元,经被告出具《收据》、《承诺函》确认,证明原、被告双方建立了投资合同关系。被告在其2015年10月9日出具的《承诺函》中承诺当年10月内退还原告投资款,逾期被告未履行该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的违约。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投资款本金6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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