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弘扬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德禾翰通 (成都) 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汤弘扬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4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认定张某系本案事故车辆川B×××××号小型轿车实际使用人,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虽然被告谢某为该车的登记车主,但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蒋某为该车的实际所有人,疏于对自己所有车辆的管理,以致醉酒状态下的张国通有机驾驶其车辆而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告蒋胜建为川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华泰保险绵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交强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华泰保险绵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本次事故被侵权人损失比例予以首先赔偿,不足部分由张国通承担80%,被告蒋胜建承担20%。张国通应承担部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被告张年、蒋小平在继承张国通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被告张年当庭表示放弃继承张国通的遗产,故不在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原告诉求的损失赔偿项目及金额的确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确定了合理损失,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