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被告通过”网站”找到二原告,请二原告到呼和浩特为其进行装修,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陆续为被告装修了多套房屋,工资总额为34450元。被告向二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二原告工资9450元,并于2015年11月17日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逾期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二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下欠二原告工资9450元未付经查属实,被告应承担支付此工资款的全部责任。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工钱9450元,本案诉讼费也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