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92民初239号 原告:绵阳市高新区源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永昌路。 负责人:蒋定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治中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04384K。 法定代表人:邓传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斌,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弘扬,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高新区源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高新区源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1元,由原告绵阳市高新区源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向 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蕾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