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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东诉郑崇术、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汤弘扬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5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2年10月27日18时55分许,被告郑崇术驾驶川B7XXXX号车,行至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代家湾立交桥地段,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高东发生碰撞致高东受伤,2013年2月4日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郑崇术、高东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绵阳市中心医院治疗,2013年5月3日出院,住院186天。出院医嘱休息三月,住院及休息期间需陪护一人。2013年12月14日原告再入该院治疗,同月19日出院,住院5天,产生医疗费2980.38元。出院医嘱休息一月,住院及休息期间需陪护一人。2014年3月20日,该院出具病情证明,取固定约需费用2.5万元。原告为门诊治疗支付费用2183.7元(含在三医院检测费284元)。2014年1月6日,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高东的损伤为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700元。

原告的户籍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告为证实其误工费标准,提供了绵阳市海晖食品有限公司证明,载明高东2007年6月起就职于该公司销售部,月工资6000元。原告之子高海川生于2012年4月28日,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告为证实其护理用品费用,提供了收据,载明购2012年11月6日购买毛巾支付费用50元,2013年5月2日购买生活用品支付费用185元,2013年5月2日购买大便器、拐杖支付费用200元,2013年5月2日支付租陪护床费用600元,2013年6月15日支付租轮椅费用620元。

被告郑崇术驾驶的川B7XXXX号车在被告安诚财保绵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1万元。被告郑崇术垫付原告住院医疗费174798.47元,垫付护理费10620元。

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高东1万元(己支付),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高东11万元;

二、被告郑崇术赔偿原告高东交强险未赔偿费用385928.17元的60%计231556.9元,迭除被告郑崇术已支付的185418.47元后,还应支付46138.43元,此款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直接向原告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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