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张三(女)与李四(男)原系夫妻,二人2012年登记结婚,2022年登记离婚,离婚后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复员费分配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张三委托A律师事务所柴克云律师,向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经查,双方曾口头约定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河北涿州一处房产归张三所有,张三向李四折价补偿22万元,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且房产尚有未还清房贷;李四离婚时仍在部队服役,2023年转业后取得一次性复员费等费用443172.83元,该款项双方未作分割,此为双方核心争议点。
判决结果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在柴克云律师的专业推动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1. 案涉涿州房产归张三所有,李四于2025年6月30日前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相关费用由张三承担;2. 案涉房产以李四名义办理的交通银行房贷,由李四按合同约定偿还至双方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以此折抵抚养费,后续房贷由张三偿还;3. 李四转业复员费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195348元,由李四于2025年3月31日前向张三支付一半即97674元;4. 案件受理费492元由李四承担,张三垫付后,李四于2025年3月31日前向张三支付该费用。
案件心得本次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顺利调解结案,柴克云律师的专业介入起到了关键作用。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财产权属认定、军人复员费等特殊财产的分割规则均存在较强的法律专业性,且本案还涉及房产过户、房贷折抵抚养费等多重复杂问题。柴克云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精准梳理案件争议焦点,明确案涉房产及复员费的法律属性与分割依据,为当事人张三制定清晰的维权策略,在调解过程中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双方达成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高效化解了离婚后的财产矛盾。 这起案件也反映出,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确书面分割约定,极易引发后续纠纷。建议婚姻双方在离婚时,针对房产、存款、特殊补偿金等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签订书面分割协议并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法律风险;若已产生财产纠纷,应及时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借助律师的专业能力厘清财产权属、主张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高效解决纠纷,减少矛盾激化。
柴克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