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私家车比较普及了,车主们基本上也都买了车险。但是,真的发生事故,车主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总有各种理由,少赔或者不赔。
2013 年5月份,薛某的车与他人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碰撞,这次交通事故中薛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薛某修车费和施救费共花去14万。但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保险车辆损失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保险公司认为,薛某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只赔付了9万多元。
薛某认为保险公司的条款为霸王条款,于是委托本所律师,起诉至港闸区法院。
本所律师认为,车辆损失险是一种损失补偿的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车辆在事故中的实际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这种“按责任比例赔偿”的条款当属无效。
车主在购买车险的时候,一般是没有专业知识去阅读保险条款的,保险公司的各种“免赔”、“少赔”条款严重损害了车主的法定利益。因此,车主要对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