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寻求本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称其原为某设计公司员工,现已经主动辞职,但公司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并且口头约定的年薪12万元也只发了一半。因为公司的做法太不地道,所以还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庭审审理中,公司提出两点意见:1、耿某经常迟到,导致公司利益受损。2、公司每月发5000元,工资标准应为5000元,不存在12万元年薪的约定。
本案难点为工资标准,年薪12万元仅为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并且实际上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唯一的证据只有一段微信聊天记录,耿某:“年前说好年薪12万,平均每月有1万,之前每月发了5千。上班有6个多月,应该还有5千×6个月=3万,什么时候可以发吗?”公司回复“等”。但是“等”的意思虽然不是否认,但也不是肯定,可以认为是一种待核实状态。
最终,劳动仲裁委认定工资标准为年薪12万元,支持全部请求,拖欠工资、工资差额、双倍工资差额合计约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