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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9月01日 | 发布者:朱新良 | 点击:43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X,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辩护人朱XX,北京XX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9...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X,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朱XX,北京XX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X及辩护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秦X在担任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运营总监期间,在XX公司收购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权过程中,利用代表XX公司洽谈收购事宜的职务便利,事先与XX公司实际经营人邹XX(另案处理)合谋,约定将收购价格在邹XX实际出价的人民币120万元基础上抬高,高于人民币120万元的金额归被告人秦X所有。2016年7月18日,XX公司与XX公司以人民币250万元的价格签订《股权购买协议》。同年7月20日,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人民币150万元,后被告人秦X从中分得人民币40万元,2017年3月17日,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后被告人秦X从中分得人民币28万元,余款被邹XX挪作他用。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秦X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秦X在案发后已退缴赃款人民币68万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秦X退赔了赃款人民币62万。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任职说明、相关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刘XX的证言,同案关系人邹XX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回复、沪交行〔2017〕162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文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秦X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X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X系自首,退赔了全部赃款,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司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赔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秦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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