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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谭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玉良|时间:2020年09月03日|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刘XX,男,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谭XX,女,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刘XX,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谭XX、刘XX追偿权纠纷一案,刘XX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谭XX、刘XX价值1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谭XX、刘XX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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