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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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作者:郭建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2次举报
2015-10-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如果女方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疾病、恶习的,或者男方条件好,女方同意的,也可以由男方抚养。子女有辨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应该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养他人的,须征得对方同意。

【案情介绍】

为了给未出生的孩子找个爹,她匆忙“结婚”;旧爱重温,她又与昔日恋人领取了结婚证,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并分割财产。8月27日,这起因荒唐婚姻引发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案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

2001 年,年仅17岁的小叶(化名)在打工时认识了比自己大两岁的陈某,二人相爱后同居。2003年下半年,陈某到外地打工,二人失去了联系,此时,小叶发现自已有了身孕,固执的小叶一心要等到陈某回来与其结婚。转眼间到了2004年3月,已怀孕6个月的小叶肚子越来越大,而陈某仍然无任何消息。无奈之下,小叶经人介绍与人任某相识,并于2004年4月匆忙的举办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婚后两个月,小叶便生育一子,这给任某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了躲避风言风语,任某带着小叶离开了家乡进城打工。

看着任某为了自己背井离乡,小叶很是感激,但她在内心深处仍忘不了初恋情人陈某。2005年9月,陈某从外地打工回来,打听到了小叶的下落,昔日恋人相见后分外亲热,小叶遂即离开了任某,与陈某共同生活,10月份,二人又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当小叶要领回孩子,取回自己的个人财产时,任某要求小叶返还彩礼金120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45000 元,否则不让带走孩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小叶将任某告上了法庭。

【审判结果】

禹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儿子与任某无任何血缘关系,原告是其子的法定监护人,儿子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应支付抚养教育费;原被告同居期间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原被告双方未实际领取结婚证,故原告应当返还被告12000元的彩礼金。

【案件评析】

对于解除同居关系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等问题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问题的规定。

郭建文,1977年出生,法学本科,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忻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主做刑事辩护和民商案件,山西惠胜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1140920********5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