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袁某于签订合同的当天交付给开发商10万元。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双方发生纠纷。王某此时才得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开发商也未告知王某该事实。而直至目前,开发商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应向王某承担哪些责任,王某能否要求开发商向其交付房屋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预售商品房必须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第9条第(一)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王某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直至纠纷产生时仍未取得,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开发商在签约时未告知这一事实,应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责任,即返还王某购房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一并承担给付王某10万元的赔偿责任。至于王某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的请求,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应当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不能继续履行该无效合同,因此王某不能要求开发商向其交付约定的房屋。
郭建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