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敬荣|时间:2022年04月11日|5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员工朱某系某电商公司的一名员工,岗位为运营经理,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构成为底薪3000元+年度固定奖金15000元(该奖金平均到月发放)+每月300元社保补贴。朱某自2016年2月一直工作到2020年12月底止。期间公司拖欠朱某底薪工资、年度固定奖金、社保补贴共计31000元。由于公司久拖工资不给,朱某多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工资不给,朱某便愤然辞职,不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若干。
庭审中,公司出庭的代理人全然否认了原告主张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并且指出朱某月底薪工资仅2500元,加上每月社保补贴共计2800元;公司一直依法发放了工资待遇,无拖欠工资问题;朱某从公司处领取的款项中部分款项系朱某为公司需要而预支的款项,但朱某未按公司规定报账,据估算,朱某领取的款项和实际为公司支出的款项差额近10000元。但上述主张无充分证据来证明。
仲裁庭认为:一、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公司不能举证的,应当结合全案证据来认定朱某的月底薪工资标准。朱某主张月底薪工资3000元,其主张的标准不高于2019年度朱某平均工资数额(提供了银行明细表),因此仲裁庭认可朱某月底薪工资3000元。由于公司未认可年度固定奖金,朱某又无证据证明,仲裁庭未支付朱某年度固定奖金的主张。同时,仲裁庭认为社保补贴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据此,将全年12个月工资总数减去已发放工资,余下应为公司拖欠工资。二、仲裁庭根据朱某提供的朱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认证了朱某系公司长期拖欠其工资的原因而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据此,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46条规定,裁决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某工资6535元、经济补偿金7500元。
(此案由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郝敬荣律师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