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敬荣|时间:2022年04月11日|3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在四川某地制作沙发出售,赵某从事销售家具行业,从2017年起陆续从李某处购置沙发出售。2018年3月,李某与赵某结算后,赵某尚欠李某沙发款35000元,赵某就此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交李某收执。之后,赵某分别于2019年4月、5月、6月向李某共计支付7000元沙发款,下欠28000元沙发款不再支付,任凭李某多次催款,赵某均不予理睬,李某事后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中,赵某提出因沙发有质量问题因而不支付余欠沙发款。一审法院结合赵某于2018年3月出具欠条后分三次共计支付了李某7000元沙发款时并未提出质量问题,却在庭审中以此为由,且无证据证明沙发有质量有问题,故未予采信李某此抗辩,一审法院认为如果沙发存在质量问题,可在补充必要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赵某另提出双方达成过只支付10000元即清账的协议,认为只应支付10000元即可。经庭审查明,李某曾于2021年5月承诺过如果赵某当天给付10000元沙发款的话,双方清账,但赵某当天未予支付10000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沙发款28000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护原判的判决。
(此案由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郝敬荣律师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