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武律师
张兆武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3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主任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于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申请书(检察院采纳意见,退回公安机关转为治安处罚)

作者:张兆武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52次举报


不予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张兆武,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系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望岳西路9号泰山国际金融中心B座1216,电话13225480898。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与理由: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于某委托,指派张兆武律师担任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复制查阅了本案卷宗证据,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于某既无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更无殴打他人的客观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根据犯罪嫌疑人雷龙保、雷印滨、于某、张岩增四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王新宇的陈述,本案因为雷龙保与王新宇电话中发生口角,雷龙保要去找王新宇。于某因为所谓兄弟义气便跟随雷龙保等人一起去找王新宇。但关于去找王新宇具体要干什么,雷龙保没有明确是去打人,四人也并未形成殴打王新宇的共谋。于某与王新宇并无恩怨,其个人也不具有殴打王新宇的主观目的。到达现场后,雷龙保与张岩增虽然先与王新宇接触,但并未殴打王新宇。而后到现场的雷印滨突然上前殴打王新宇,完全是其个人单独行为。因为事发突然,而且殴打时间很短,于某即便想要阻拦也没有机会和时间。在整个过程中,于某仅仅是跟随到了现场,其没有殴打王新宇的主观故意,也未参与殴打王新宇的客观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

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于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从其供述材料看其认罪悔罪态度真诚。于某等四人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综上,犯罪嫌疑人于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现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对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望请批准。

 

 

                 申请人:张兆武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2019年6月30日


张兆武,中共党员,山东求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与刑事风险防控,尤其擅长处理民刑交叉领域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求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