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武律师
张兆武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3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主任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词

作者:张兆武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30次举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张兆武担任王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认真查阅卷宗证据材料,参加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全面客观的认识。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鉴于我的当事人自愿认罪,辩护人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但辩护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还是要向法庭指出本案存在的几个问题,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时能够考量。

一、王某为刘亚栋建设打赏平台的行为不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

根据刘亚栋的供述,刘亚栋联系亚青公司时只是说建一个可以打赏的平台,并没有讲过建这个平台是做什么用的。结合王某的供述,一开始不知道涉案打赏平台是用来传播淫秽物品,后来帮刘亚栋维护网站更换微信商户号时才知道用来传播淫秽物品。说明双方对于建立打赏平台用于传播淫秽物品是没有意思联络的,王某不是明知刘亚栋要传播淫秽物品而为其建设网络平台。在与刘亚栋接触之前,济南亚青公司一直守法经营,没有为他人建立过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更未因此受过行政主管机关警告或处罚,且收取刘亚栋的服务价格也是正常的市场价格。全案证据中没有可以证明王某“明知”刘亚栋建立打赏平台是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证据。打赏平台本身只是一种网络工具、一种普通商品,不具有善恶之分,虽可以传播淫秽物品,但具备更多更广泛的正当用途,王某作为网络服务经营者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审查购买人利用该工具作何行为,况且在建立该打赏平台之初,其上并没有淫秽视频,因此王某没有必要知道该打赏平台具体用来做什么。

二、王某为刘亚栋维护涉案打赏平台时收取的服务费不足两万元,达不到立案标准

王某在为涉案打赏平台更换域名和微信商户号时,发现其为淫秽视频网站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收取的服务费不足两万元。王某维护该打赏平台主要是更换域名和微信商户号。2018年6月12日王某供述“1、我买域名一个需要120元到140元,卖给刘亚栋130元到150元不等,一个域名赚10元左右,一共赚了六七千元;2、更换微信商户号,一次赚200到300,一共赚了四五千元。”王文静供述:“我和王某帮刘亚栋更换域名和更换微信商户,其中我和王某为刘亚栋更换了几百个域名,获利七八千元,为刘亚栋更换了几十个微信商户,获利四千余元。”两人供述基本一致,但该供述并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查实准确的获利数额。但即使根据该供述体现的牟利数额,更换域名和微信商户号一共获利也仅为一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因此,王某虽然明知涉案打赏平台传播淫秽物品为其更换域名和微信商户号,但收取的服务费不足两万元,达不到立案标准。

起诉书指控王某帮助刘亚栋等人建立网络涉黄平台,获利两万余元,明显错误。王某既不明知刘亚栋建立打赏平台的用途,且收取的费用仅为一万元。王某明知涉案打赏平台为淫秽网站后,虽为其提供维护服务,但收取的服务费仅为一万余元,达不到立案标准。

三、鉴于王某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王某存在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王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王某为刘亚栋搭建赏萌打赏平台时,不明知其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目的。之后为刘亚栋提供维护服务的时间也很短,获利较少。赏萌打赏平台由李清华升级系统后,功能更强大,该系统开始大额运营,说明王某的维护服务在商盟打赏平台的运营中所起作用较小。综合分析王某的行为,搭建赏萌打赏平台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观故意,维护服务时间短作用小,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二)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建立和维护赏萌打赏平台的的全部事实,属于坦白,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王某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全部退赃,态度积极主动,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王某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初犯和偶犯,可以结合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后果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5%以下。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张兆武律师

2019年9月17日


张兆武,中共党员,山东求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与刑事风险防控,尤其擅长处理民刑交叉领域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求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