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泰安XXX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良庄镇南宋村
法定代表人:XXX
被控告人:白XX、孙XX、高XX
控告请求:请求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白XX、孙XX、高XX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现就白XX、孙XX、高XX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特向公安机关报案,希望公安机关尽快立案,抓捕罪犯,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并挽回我公司经济损失。
2015年10月14日泰安XXX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公司签订脱硫石膏购销合同,为期一年,之后泰安XXX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雇佣崔XX、李XX等人负责运输,正常经营。但控告人的正常经营却令博罗公司原供货商白XX、孙XX、高XX产生怀恨之心。为了泄愤报复,达到使控告人无法履行合同,退出供货市场的目的,三人利用各种卑鄙手段无事生非,阻挠、扰乱控告人的正常供货。4月19日,被控告人雇佣社会车辆故意围堵博罗公司厂区大门,并围堵崔XX等人的车辆,辱骂、恐吓司机,造成控告人的车辆无法进厂送货,在报警后110出勤处理才将车辆驶离;4月20日至5月1日,白XX、高XX、孙XX不思悔改,继续寻衅滋事,多次开着宝马、奔驰车在博罗公司厂区门口和泰安XXX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料场门口拦截围堵控告人张XX、崔XX、李XX等人的送货车辆,恐吓、辱骂司机,扬言如果送货就砸车伤人。其中4月29日,雇佣纠集多名回族妇女拦截围堵控告人张XX等人的车辆,对司机进行辱骂恐吓,致使控告人车辆无法运营。这期间控告人多次报警,110多次出警处理;5月3日,被控告人雇人在博罗公司厂区强行拉条幅诽谤、辱骂、恐吓控告人,后被园区内派出所干警拆除。当日晚间11时左右,孙XX驾驶白色宝马车堵截控告人李XX等人的运营车辆,索要磅单、打砸车辆、强行开门致使车辆无法运营;5月4日,被控告人雇人在博罗公司西门扰乱生产秩序,推搡、辱骂、恐吓厂区保安,阻止控告人进场送货;5月6日,被控告人雇人驾驶货车混进博罗公司厂区,把车停在地磅上,至今未开走,造成控告人无法过磅卸货,至今无法恢复正常运营。
综上所述,白XX、高XX、孙XX自4月19日至今采取各种手段严重阻碍、扰乱了控告人的正常经营,辱骂、恐吓控告人使控告人无法正常工作,控告人多次报警,派出所多次出警进行处理,但被控告人白XX、高XX、孙XX三人目无国法,继续我行我素,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给控告人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已达七十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白XX、高XX、孙XX多次堵截、扰乱控告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和正常工作,情节严重,经派出所多次处理后,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给控告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报案。
以上控告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XXXX公安局
控告人:泰安XXX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5月10日
附:相关现场照片及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