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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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二) ——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作者:韩玉霞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2次举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原先《婚姻法》对可撤销婚姻的提出理由主要规定在第十一条,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二)

——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民法典》在原《婚姻法》规定的受胁迫可撤销婚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条可以因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这在无形之中也保护了夫妻关系中诚实的一方,夫妻任何一方对对方都拥有重疾知情权。

 

相关案例:上海闵行法院宣判了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案。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后江某向妻子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最终证明李某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李某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闵行法院经审理,并依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先《婚姻法》是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认定为婚姻无效,而《民法典》对此作了调整,将是否需要撤销婚姻的主动权交给了“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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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