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 (一)
——法律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该条文是原先《婚姻法》第三条的引用并未对原条文做变更。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的新条文沿袭原条文,不仅仅涵盖了关于婚姻自由的保护、对广义“彩礼”的否定态度、对夫妻忠诚义务的倡导,还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和谐相处做了相应规定。
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返还彩礼的情况,也会遇到夫妻一方有“出轨”行为的情况,有事还会遇到家暴的情况。在这条法律条文的规定下,使得索要彩礼、婚外情以及家暴都成为了婚姻家庭关系中被否定的行为。当当事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依据该条条文并结合其他法条(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要求违反这些禁止性行为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