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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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暴如何举证?

作者:韩玉霞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5次举报
2019-03-0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暴如何举证?

【案情概要】

C某(女)与Y某(男),结婚登记已经十余年,生育一女二子。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Y某经常性对C某施暴,为此C某曾多次报警求助,也曾多次到医院就医接受治疗。

庭审过程中,Y某起初对自己的家暴行为并不认可,但面对C某向法院申请调取的派出所出警记录以及相应的就医记录,Y某不置可否,但是坚持要求C某承担三名子女的抚养费。

 

【案件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笔者作为C某的代理律师,认为Y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行为,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应当作出适当让步。最终,Y某同意一人抚养三名子女,同时不要求C某承担抚养费。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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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离婚
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
1330620********18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