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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肖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涛云|时间:2020年07月23日|2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肖XX、王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4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肖XX要求陈XX偿还本息的起诉。事实与理由:陈XX与王XX为合伙经营瓷砖需要,分别向肖XX借款5万元,二人共借款10万元。2019年7月,王XX用合伙资金归还了肖XX10万元借款,故陈XX所欠肖XX的5万元已经还清。王XX已经还款后,却不收回陈XX出具的借条,并唆使肖XX起诉陈XX,明显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
肖XX答辩称:王XX向肖XX借款10万元,其已还清。陈XX向肖XX借款5万元没有归还,故肖XX以陈XX书写的5万元借款提起本案诉讼,陈XX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XX答辩称:我只向肖XX归还本人所欠的10万元借款,该款我已还清,我没有代陈XX向肖XX归还借款。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肖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陈XX、王XX偿还肖XX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1250元,共计6125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陈XX、王XX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8年7月8日,陈XX因做生意需要,由王XX带陈XX去肖XX家借钱,肖XX就借了50000元钱给陈XX,约定月息按1.5分计算。陈XX向肖XX出具了借条,王X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后经肖XX催收,陈XX、王XX未偿还肖XX分文借款本息。从2018年7月8日起,5万元借款本金,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12月8日,借款利息为5万元×1.5%×17个月=1275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经肖XX催收后,陈XX、王XX应当偿还。借款时,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年利率未超过24%,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肖XX只要求陈XX偿还借款利息11250元,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予以认可。王XX作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陈XX抗辩,其向肖XX所借款项,已由王XX用两人合伙的公款代为偿还完毕,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由陈XX在判决发生效力后七日内偿还肖XX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1250元,合计借款本息61250元;(二)王XX对上述借款本息612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陈XX向肖XX借款并出具了5万元借条,王XX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肖XX亦支付借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肖XX与陈XX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肖XX以陈XX书写的借条提起本案诉讼,陈XX称借款已由王XX代为偿还,但肖XX及王XX均否认陈XX的借款由王XX代还,陈XX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借款已经归还或本案系虚假诉讼,故一审法院根据有效的债权凭证判令陈XX向肖XX归还借款本息并无不当,陈XX上诉主张借款由王XX还清,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陈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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