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涛云律师网

以专业的视角解读案件,以智慧的方式解决争议!

IP属地:湖南

宋涛云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73929580点击查看

A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涛云|时间:2020年06月30日|3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0524民初1786号 原告:A,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住所地隆回县XX, 负责人:A,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A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隆回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A担任记录,原告A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隆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6年2月6日上午10时许,原告驾XXE×××××8号小型汽车途经隆回县石门XX路段时,与行人A相撞,造成行人A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2016年2月18日,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6月20日,隆回县XX对此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原告支出医药费13424.2元及赔偿伤者各项法定损失6000元,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原告A××××8车主,2015年11月11日原告在被告处对该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5年11月12日0时起至2016年11月11日24时止,原告在处理完相关事宜后,就本起事故的保险赔付问题向被告提出理赔请求,但被告仅赔付了15797元,被告未向原告出具理赔清单,也未对理赔项目作出任何说明,无故扣减原告3627.2元,无奈之下,原告只得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请求:1、判令被告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剩余理赔款3627.2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诉讼活动聘请律师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保隆回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A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资料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保单复印件两份,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保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 3、伤者病历(复印件),拟证明伤者的伤情; 4、伤者用药清单(复印件),拟证明伤者的用药情况; 5、伤者及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资料(复印件),拟证明伤者的身份情况; 6、医药费发票(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为伤者治疗所支出的医药费情况;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支出医药费13424.2元、赔偿伤者损失6000元的情况; 8、领条一份,拟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赔偿伤者损失6000元的情况; 9、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一份,拟证明伤者的伤情,后续治疗费还需1000元左右; 10、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拟证明被告仅赔付了15797元的事实, 11、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文件,拟证明原告因此次诉讼活动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并且符合相关标准,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对原告证据1、2、3、4、5、6、7、8,虽然是复印件,但均有被告人保隆回公司的盖章,本院予以采信,证据9、10、11,均是原件,并且能确定其证据来源,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6年2月6日10时20分,原告A驾XXE×××××8小型轿车在隆回县石门XX路段与行人B发生碰撞,造成A受伤的交通事故,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第7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A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A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2016年6月20日,在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下,A与B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B受伤治疗费由A全部承担(金额以医院正式发票为准);二、A另赔偿B陪护、后期治疗、财产损失(衣物)、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一切损失共计陆仟元整(¥6000.00元);三、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2016年6月20日,A支付给B母亲6000元,支付伤者A医疗费13424.2元, A在本次交通事故总损失19424.2元的组成为:医药费12724.2元,鉴定费700元,护理费2890元(85元/天×34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700元(50元/天×34天),后续治疗费1000元,营养费、交通费、衣物损失410元, 另查明,原告AE×××××8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隆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12日0时起至2016年11月11日24时止,被告人保隆回公司在接到原告的理赔申请后,赔付了15797元,对剩余部分未说明拒赔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A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他险种,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所有湘E×××××8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原告A与B法定代理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的赔偿金额,未超出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人保隆回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剩余的保险理赔款3627.2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保隆回公司在收到原告要求给付赔偿金的请求后,未理赔部分,并未向原告说明理由,违法了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被告未及时履行应支付赔偿款的义务,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因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支付原告A保险理赔款3627.2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赔偿原告A律师费2000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5627.2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上述执行款项,被告可支付至本院标的款专户(户名为隆回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5×××12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兰 静 附本案所涉及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全站访问量

    34725

  • 昨日访问量

    1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宋涛云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