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传销案件取保候审分析报告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简称“传销案件”)是这几年数量增加较多案件,律师办理传销案件中,在谈案收案、刑事会见、与家属及犯罪嫌疑人沟通,无论犯罪嫌疑人家属,还是犯罪嫌疑人,都想律师给出清楚答案:本案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另外,案件能否取保候审对于案件结果预判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及风向标。因此,研究司法机关办理传销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采取取保候审的一些普遍性规律,对律师办理传销案件具有很强启发意义。
基于以上目的,罗智律师以裁判文书网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27日河南省各级法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依据,试图寻找其中具有普遍性、规律性东西,以供办理传销案件参考。由于罗智律师只为寻找普遍性、规律性,只求能够给大家带来整体性观点、观念,因此对数据精确性不予以保证,本文数据仅仅供参考。
一、取保候审比例
通过统计,法院区域限定为河南省、时间限定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27日、案由限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共有587篇裁判文书;在上述基础上增加“取保候审”限定词,共有162篇裁判文书。
即,我们可以以此推论个简单结论,河南省司法机关办理587个案件(数据不精准,有一审二审)中只有162个(数据不精准,有一审二审)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比例约27%。
二、取保候审的阶段
在162篇裁判文书中,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有151起、采取监视居住的有6起,由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的有2起(不包括延续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法院审理阶段对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的有4起(不包括延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
由此可见,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取保候审主要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而非侦查起诉阶段。
2、除非极其个别情况,公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大概率将会延续到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法院通常不会改变、干涉侦查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三、取保候审的理由
1、认罪认罚、从犯、自首或坦白。
当犯罪嫌疑人属于从犯,对司法机关指控犯罪及事实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坦白情形,则有极大概率被取保候审。而且,即使存在犯罪情节严重情形,也有很大概率被取保候审。
“犯罪情节严重”是指指当事人在案中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 120 人以上,或收取的传销人员缴纳的资金 250 万元以上,量刑幅度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主犯除存在认罪认罚、自首或坦白外,还需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当犯罪嫌疑人属于从犯,除对司法机关指控犯罪及事实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坦白情形外,还需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才有极大概率被取保候审。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当事人可能取保候审。
经过统计发现,有两起是存在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情况,有1起是年龄大情况,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期”这三种情形当中的某一种情形,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司法机关都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初犯、偶犯、主动交纳罚金属于加分项。
当满足前述情形,如果存在初犯、偶犯、主动交纳罚金情形,则将提高取保候审的概率。
四、其他事宜
1、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相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更被司法机关作为采取取保候审因素看重。
在统计数据时发现,这162个取保候审案件中,存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不超过5个,但积极退交违法所得的比例却很多,特别在被认定为主犯时,积极向司法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会被当作采取取保候审重要考虑因素。
另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绝大部分发生在公安侦查阶段,发生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的寥寥无几。
2、同案主犯退缴全部所得时,而部分主犯退缴部分所得有可能到审判阶段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
在统计数据时发现,有几起案例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都被取保候审,但在法院审判阶段被逮捕、最后被判实刑。发现这几起都存在这样情况,被认定为主犯,其他同案主犯退缴全部所得,而该案主犯只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司法机关从整体案件考虑,则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并最后被处以实刑判决。
最后,本案有关统计数据及统计现象只作为参考,每个案件中当事人情形不同,具体案件需针对当事人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判断。例如,也有案例显示,即使当事人存在认罪认罚、自首、从犯情形,在侦查阶段也被曾取保候审,但最后还是被法院判处实刑。
【广而告之】
郑州罗律师,省会城市某区政府法律顾问,主要业务领域:买房索赔及退房索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公司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扫码添加关注微信公众号“郑州罗律师”,时不时分享法律实务有趣、有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