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写于2003年的旧文,提供同仁参考。我国法律规定的三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都是资合性质,均承担有限责任。本文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样本,谈谈公司与债务。
公司对以下债务承担责任:①公司的债务;②公司投资公司的债务;③公司分公司的债务。公司不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对股东债务的担保行为无效,但不绝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学理上对公司为股东债务担保有效与否,尚有争议。如果公司担保有效,公司要承担担保之债。以上是公司在常态下与债务的情形,如果公司出现非常态的情形,如合并、分立、兼并、出售,公司与债务之间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需要具体分析。
一、公司分立。两种形式:原公司解散,新设两个或多个新公司;原公司保留,另设一个或多个新公司。无论何种形式分立,原公司和新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在公司(企业)出售、兼并中,出现以上情况,买方或兼并方同样以买入或并入的资产为限度与出卖方、被兼并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合并。两种形式: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另一种形式是一个或多个公司并入一个公司,又称“兼并”。前一种合并各方的债务由新公司承担。后一种情况有所不同:①被合并的公司没有依法公告通知其债权人,隐瞒了债务,合并方不承担被合并方隐瞒的债务;②被合并的公司依法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但债权人未在公告期限内申报债权,合并方不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除此之外,合并方对被合并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问题在于,被合并的公司虽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债权人也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债权,但被合并方并未偿还,却向合并方隐瞒了债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债权,合并方应承担责任,偿还债务之后再向被合并方追偿。
三、公司出售。有二种方式:一是股权整体出售;二是资产整体出售。前一种属于股权转让,并不发生原公司主体变更,其债务由收购方承担。后一种包括三种情况:①收购方将收购的资产进入本公司或分公司,被出售公司的债务由收购方承担;②收购方将收购的资产与其它公司组建新公司,被出售的公司注销。收购方以本公司的财产,包括在新组成的公司中的股权,承担偿债责任。③收购方将购买的资产重新注册成一个公司,被出售的公司法人注销,其原有债务由新公司承担,除非被出售公司与债权人有约定,仍由被出售的公司作为经济实体存在而承担。
四、公司收购全部股权后的子公司新债务。此种情形下的子公司并无实际控制权,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意志举债,就债务合同由子公司承担债务。但如果母公司将子公司变成借款“白手套”获利,要么因子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要么因子公司借款并未用于经营相反被母公司套用,债权人可以向母公司主张侵权之债,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与债务之间的关系,是由公司法人财产原则来调整的。公司以其所有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财产原则的核心。公司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公司债务随公司财产走的原则,是公司法人财产原则的派生原则。律师在具体案件中,应具体分析债务基础关系,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