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2008年6月25日转载中国新闻一篇报道,眉题:认为医院态度冷漠,家属拒绝签字做破腹产手术;正题:临产孕妇入院后母婴双亡。在这篇报道之后还附登了发生在2007年11月21日“肖xx事件”的消息,也是孕妇产前经医院检查孕妇及胎儿出现危重情况,需要家属签字手术,孕妇男友肖xx数次拒绝签字,医院不做手术,孕妇及胎儿最终死亡。两篇报道,反映同一个问题:医院在患者家属拒绝签字的情形下,不做手术产生的损害后果,医院能否免除责任。
笔者认为,医院不能免除责任。理由是:患者与医院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诚信原则,医患双方都有一个告知、协助的义务。相比医院方,患者对医疗知识的欠缺,医院承担更多的告知义务。因此,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有医院告知义务的规定。医院告知患者的方式一般是取得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诸如医患沟通知情书、手术知情同意书、输血知情同意书等。医院这样做,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使然,但在另一方面,又是医院规避医疗风险、抗辩医疗行为免责的证据。正因为存在后一种情形,患者或其家属出于规避医疗风险、避免责任扯皮的心态,在其难以判断或有顾虑的情形下,采取拒绝签字的方法,不和医院治疗行为配合,结果出现了以上报道结果。问题是,医院在患者或其家属拒签时,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有无法律依据?答案是没有。相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因此,即使患者家属拒绝签字,医院仍应当根据治疗或抢救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应当不作为。从法律上说,医院即使尽到告知义务并不当然的免除其法律责任,告知行为仅仅是医院履行的最低注意义务,医院必须采取合理得当的措施,尽力避免医疗风险结果产生,履行法律上的危害结果回避义务,只有尽到医疗最低和最高义务,医院才能够免除法律责任。笔者认为,肖xx事件和湖南打工妹李某之死,涉及的医院不仅仅是应当受到道义上的指责,还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