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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案件的办理心得及流程

作者:李治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7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把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刑罚,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法条对“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在实践中,被抓到的酒驾犯罪多以摩托车及汽车为交通工具,一般是在交警部门执勤检查、围堵检查、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其他原因报警后被执法人员怀疑其涉嫌醉酒驾驶,对其进行呼吸测试后或直接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如抽检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就达到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

在鉴定结论出来后,如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一般会对其讯问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如情节严重或在取保候审期间有外出逃走等情形会予以拘留。

在实践中,因公检法部门办案量很大或因考核等原因,这些简单的取保案件会集中办理,也许时间很快一两个月内集中办理,也有可能过了半年多甚至近一年才办理,这种情况都是有的,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一定要保持手机畅通,保证随传随到,以防联系不到的情况下被网上通缉。

一般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会判处6个月以下拘役。量刑从1个月拘役为起点,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多少来增加刑期。

但是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车害人害己,还望大家在饮酒后切忌开车。如被判刑后,个人就会背有刑事前科,对个人或对孩子家人的的工作有极大的影响。

李律师在政法部门从事刑检工作多年,对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有丰富的经验,对法律规定法律流程及办案部门的流程安排有深切的体会,如需要法律帮助可联系,希望以专业的知识、专注的态度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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