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张某到某超市购物时将随身携带的包存进超市入口的自助储物柜中,结账后发现储物柜已经被打开,丢失了手机、身份证、购物卡等合计9000余元。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超市形成了保管关系,超市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应当赔偿损失,判决赔偿张某9000元。超市不服上诉,二审认定超市对张某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违反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应当将手机随身携带,主观上有一定的措施,二审酌情判决超市赔偿2000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共同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顾客放在超市自助储物柜中的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年 (优于60.29%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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