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治辰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10日 7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住无锡市惠山区,户籍在无锡市惠山区。
辩护人李治辰,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静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志刚及辩护人李治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日19时21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号牌为苏B×××××的小型轿车,沿无锡市惠山区洛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设有人行横道的玉洁路口南侧路段时,与行人钱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钱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系外伤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蒋志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自首;初犯;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均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志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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