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金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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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网络法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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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赔偿的基本原则

发布者:龚金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559人看过

1、原告提交相应的侵权证据。

2、认定被告过错。1权利人提出确有理由的警告。2未尽到审理义务;3未尽到注意义务的;4合同履行中或终止后侵权的。5其它。

3、无过错返还利润,可酌情判决适当补偿

4、明知提供场所或帮助的,承担加连带责任

5、许可人,特许经营特许人明知或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未制止的了担连带赔偿责任

6、赔偿宗旨为:能够全面充分的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如果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实际损失按侵权所得赔偿。实际损失的数额为:1)利润损失,2)参照国家稿酬规定,3)合理的许可费用,4)被告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单件利润积,5)原告复制品减少数量乘以单件利润积,6)侵权导致原告合同不能履行的可预期利润损失,7)作品价值下降损失。

7、侵权人利润所得:

产品销售利润:侵权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营业利润:

净利润:情节轻微、诉讼期间主动停止侵权的

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住宿费、复印材料费、其它合理开支。

8、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以下情况将得到赔偿,数额2000-50000元

9、稿酬规定:在2到5倍范围内确定。

10、在网络上传播文字、美术、摄影作品的,参照国家稿酬的规定。

11、在广告中使用文字、美术、摄影作品的,根据广告投入,发布者收取的费用,制作者收取的费用,作品知名度,在广告中的作用,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方式和范围等综合考虑赔偿数额。

12、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音像作品权利人的权利的,合理的许可费,许可费标准或被告提供的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

13、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软件的许可使用费或市场价格。

14、对上述赔偿可以依照25条在2-5倍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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