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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共有房屋的认定问题

发布者:仲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554人看过

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力,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平等的享有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平等的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分。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有两种形式,即夫妻式共同共有和家庭式共同共有。

一、房屋是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或所建造的房产 属于共同共有。家庭关系属于共同关系。“家庭”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是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人的整体,相互之间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共有。家庭成员一直生活在一起,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关系不明确的,视为共同共有关系。因此,所购房屋属共有财产。

二、个人登记产权并不能说明房屋产权由个人独占。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购置或所建造的房产,房产证上填写的购房人或者是户主是经家庭成员协商后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才确定的并予以登记的,应视为登记人代表共有人登记产权,其产权归家庭成员共有。

三、有共同劳动的事实。生产经营一种劳动形式,料理家务也是一种劳动形式,家庭成员的劳动虽然没有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同样对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发挥作用,即创造价值,只是家庭内部的分工不同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家庭财产,在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家庭的财产应视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不能因家庭成员的工作不同,收入不同而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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