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也是千姿百态,其中,“同居关系”就属于一种特殊的存在状态。那么,面对不同状态的同居关系,如何正确的予以解除在司法实践中则存在不同的处理办法。
【案例】
陈某(男)和张某(女)于2009年认识并相恋,之后同居两年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陈某发现自己和张某的性格不合,无法忍受张某的脾气,所以想和张某解除同居关系,但张某不同意。那么,陈某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和张某的同居关系。
【法律分析】
“同居”一词在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均有表述,但我国法律对“什么是同居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社会学角度来讲,同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同居关系是指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而形成的一种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则是指异性双方在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共同生活、共同居住所形成的一种关系。从我国民法学角度来看,我们谈论的同居关系则是指狭义的同居关系,根据同居各方不同的婚姻状况,同居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对于不同的同居状态,如何选择正确的路径解除同居关系
(1)对于未婚同居的,我国《婚姻法》既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畴。这种未婚同居的状态是由同居双方基于伦理道德而自主选择的共同生活方式,至于同居关系存在、解除与否,法律不应予以干涉。因此,针对这种同居关系,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同居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如果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非夫妻名义同居的,这种同居是我国《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既是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之一,也是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主张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为保护先前合法的婚姻关系,同居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3)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属于重婚,法院会一律予以解除,重婚者还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综上,本案中陈某欲起诉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同居关系,法院将不会受理,但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