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以户籍性质划分农村和城镇两种赔偿标准,但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以及户籍登记制度的深化改革,户籍是否还能作为赔偿标准的一把“标尺”?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6日,颜某驾驶载有砂石的重型货车在行驶途中,与白某驾驶的教练车相撞,造成白某当场死亡,教练车上乘员杨某、林某等四人受伤。经青田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白某负次要责任。事后,白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颜某的雇主赔偿各项损失103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白某家属认为,白某户籍在浙江省平阳县,该县于2014年8月11日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县城乡居民统一变更登记为家庭户,并且白某生前从事教练工作,生活来源系非农收入,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告方则认为,农业家庭户变更为家庭户仅是统一户籍管理的需要,并不涉及户口性质的实质性变更,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判令保险公司和颜某的雇主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67.7万余元。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分为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两种。关于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认定,主要结合受害人户籍性质、经常居住地以及收入来源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如果户籍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或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户籍性质为农业家庭户的,按农村标准计算。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并不一定等同于受害人的户籍性质。
一方面,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致使家庭成员在事故发生时可以预期的未来收入产生了消极损失的法定赔偿项目,其赔偿标准除以户籍性质区分之外,受害人的居住环境以及主要收入来源也是重要的判断依据。例如农村户籍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
另一方面,户籍登记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政府对城镇和农村户籍进行统一管理,使城乡居民能够同等地享受与户籍性质挂钩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但居民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并未因户籍登记制度改革而显著增长,也就是说,户籍登记制度改革只使居民同等的享有政策性待遇,并没有增加其实际可支配收入。
因此,无论从法理学角度来看,还是从户籍登记制度改革和经济学理论来讲,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都不能单纯的以受害人的户籍性质来加以判断,应结合受害人身前的居住环境、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当然,如果地方针对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出台了相关规定,应按相关规定执行。